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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各類食品市場的舉辦者應當負責市場內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場內設置必要的公共衛生設施,保持良好的環境衛生狀況。第二十九條 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第三十條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進口前款所列產品,由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進行衛生監督、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海關憑檢驗合格證書放行。進口單位在申報檢驗時,應當提供輸出國(地區)所使用的農**、添加劑、熏蒸劑等有關資料和檢驗報告。進口第一款所列產品,依照國家衛生標準進行檢驗,尚無國家衛生標準的,進口單位必須提供輸出國(地區)的衛生部門或者組織出具的衛生評價資料,經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審查檢驗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第三十一條 出口食品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進行衛生監督、檢驗。海關憑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出具的證書放行。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在管轄范圍內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食品衛生監督員。食品衛生監督員由合格的專業人員擔任,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鐵道、交通的食品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第三十五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食品衛生監督員必須秉公執法,忠于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可以向食品生產經營者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進入生產經營場所檢查,按照規定無償采樣。生產經營者不得拒絕或者隱瞞。食品衛生監督員對生產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